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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
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单位: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发文日期: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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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现将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件2)。《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3)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二、2021年5月1日起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4-10),《暂停执行文件和条款清单》(附件11)所列文件、条款同时暂停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2.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附件3第50项规定,本文附件2中契税税源明细表,2021年9月1日起同时废止]——[注:本表,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附件2第53项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本文附件2《印 花税税源明 细表》废止】

 

3.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

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5.《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6.《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7.《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8.《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

9.《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规定,2021年8月1日起,附件4至附件9同时废止]

10.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11.暂停执行文件和条款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规定,2021年8月1日起,附件10、附件11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4月12日

[实操研究]

 

第一编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怎么做?

 

一、合并申报,什么时候开始?

在先期江苏、安徽、海南、重庆、宁波试点基础上,自2021年6月1日起,全国纳税人申报财产和行为税进行合并申报。

二、税源信息,如何填报

纳税人仅就发生纳税义务的税种填报对应的税源明细表。

(一)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稳定税源,可以“一次填报,长期有效”。例如,某企业按季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8月15日购入厂房,假设当季申报期为10月1日至10月20日,则企业可在8月15日至10月20日之间的任意时刻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然后申报,只要厂房不发生转让、损毁等变化情况,就可以一直使用该税源明细表。

(二)对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资源税等一次性税源,可以在发生纳税义务后立即填写税源明细表,也可以在申报时填报所有税源信息。例如,某煤炭企业分别在8月5日、10日、15日销售应税煤炭并取得价款,则可当天立即填写资源税税源明细表,也可以在申报期结束前,一并填报所有税源信息。

三、税源信息,如何变更?

(一)税源信息没有变化的,确认无变化后直接进行纳税申报。

(二)税源信息有变化的,通过填报《税源明细表》进行数据更新维护后再进行纳税申报

可以自由选择维护税源信息的时间,既可以在申报期之前,也可以在申报期内。可以直接修改已填写的税源明细表。例如,纳税人填写了印花税税源明细表,申报前发现遗漏了应税合同信息,则可直接修改已填写的税源明细表,补充相应合同信息,然后继续申报或更正申报。

四、纳税申报,如何合并?

各税种统一采用《财产行为税纳税申报表》,一张主表和一张减免税附表。主表为纳税情况,附表为申报享受的各类减免税情况。

(一)各税种纳税期限不一致,能合并申报吗?

可以合并申报。

1,某企业按季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汇总缴纳印花税,则在4月征期内,该企业可以合并申报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3月份印花税。

2,某企业按季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月15日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则在4月征期内,该企业可以合并申报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3月15日耕地占用税。

(二)各税种是否必须一次性申报完毕?

不强制要求,可以自由选择一次性或分别申报当期税种。例如,7月应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资源税等4个税种,7月5日申报时只申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3个税种,遗漏了资源税,则可在申报期结束前单独申报资源税,不用更正此前的申报。

(三)多个税种后,只更正申报一个税种怎么办?

支持单税种更正,不影响其他已申报税种。例如,一次性申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资源税等4个税种,随后发现资源税申报错误,则可以仅就资源税进行更正申报。更正时,修改资源税税源明细表再单独更正申报即可,无需调整其他已申报税种。

(四)合并申报,对房地产交易税收申报有影响吗?

目前,在房地产交易税收申报时一般使用不动产登记办税功能模块中的增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表、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表、土地交易纳税申报表,合并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

合并申报后,不动产登记办税有关申报表单仍可以继续使用。

 


第二编  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合并,怎么做?

 

一、合并申报,何时开始?

2021年5月1日起,在海南、陕西、大连、厦门4个省市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试点。税务总局将根据试点情况,2021年适时在全国推开。

在试点省市:(1)按月度申报的,申报缴纳所属期2021年4月及以后的适用《公告》;(2)按季度申报的,申报缴纳所属期2021年第2季度及以后的适用《公告》。

特别提示的是:纳税人调整以前所属期税费事项的,按照相应所属期的税费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二、增值税申报,有哪些变化?

(一)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有哪些变化?

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

1、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39栏至第41栏“附加税费”栏次

2、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拆分为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其中第23a栏专门用于填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情况,第23b栏填报原第23栏内容。

3、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

(二)一般纳税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处理,如何填报?

1、收到异常抵扣凭证的通知时:

1)如果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不为A级,

应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2)如果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

①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在税务机关出具核实结果之前暂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不需要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②若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或者提出核实申请但经核实确认相关发票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应当继续作进项转出处理。

2、解除异常凭证后

1)在2021年4月属期之前已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

不需要再次进行抵扣勾选,可以经税务机关核实后,直接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2)在2021年4月及之后属期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

在解除异常凭证后,纳税人应先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相关发票再次进行抵扣勾选,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三)小规模纳税的增值税申报,有哪些变化?

主要有三个方面:

1、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23栏至第25栏“附加税费”栏次

2、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中第2、5栏次名称由原“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第3、6、8、14栏次名称,由原“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上述栏次具体填报要求不变。

3、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和口径没有变化。

三、消费税申报,有什么变化?

(一)消费税申报表,有哪些变化?

除实行主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外,消费税申报也进行了简并优化。

1、将原分税目的8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整合为1张主表,基本框架结构维持不变,包含销售情况、税款计算和税款缴纳三部分,增加了栏次和列次序号及表内勾稽关系,删除不参与消费税计算的“期初未缴税额”等3个项目,方便纳税人平稳过渡使用新申报表。

2、将原分税目的22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整合为7张附表,其中4张为通用附表,1张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填报的专用附表、2张卷烟消费税纳税人填报的专用附表。

(二)所有主表附表,都需要填报吗?

系统根据纳税人登记的消费税征收品目信息,自动带出申报表主表中的“应税消费税名称”“适用税率”等内容以及该纳税人需要填报的附表。

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卷烟消费税纳税人需要填报的专用附表,其他纳税人不需填报,系统也不会带出。

(三)委托加工环节,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还需要填报《代收代缴税款计算表》吗?

不再填报《代收代缴税款计算表》,应填报各税种通用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

(四)从事润滑油生产业务的企业,还需要填写《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吗?

不再填报原《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新申报表已最大化的兼容原有各类消费税申报表的功能,并与税种登记信息自动关联。申报时系统将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专用的《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适用)》自动带出,成品油期初库存自动带入,纳税人可以继续计算抵扣税额。

四、附加税费,需要手工填报吗?

纳税人填写增值税、消费税相关申报信息后,自动带入附加税费附列资料(附表),填写完附加税费其他申报信息后,回到增值税、消费税申报主表,形成纳税人本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

上述表内信息预填均由系统自动实现。

 

(根据总局解读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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