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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2017年全国法院十大执行案件入选案件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18-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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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地四级法院:京粮大仓万吨粮食异地执行案


  摘要:北京三级法院共同发力,在中央政法委和地方党委的领导下,最高法院统一指导、协调,河南省三级法院的积极配合下,周密部署,攻坚克难,顺利完成全国首例万吨粮食异地执行工作,得到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内容介绍:

  2013年12月30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北京京粮大仓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粮大仓公司)与被告怀远县盛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禾公司)、被告北京华源之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源之星公司)、被告北京以食为天国际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食为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1月5日,依京粮大仓公司申请,该院保全查封了存储于新密0103国家粮食储备库的小麦。2014年12月10日,该院判决盛禾公司退还京粮大仓公司货款并支付违约金共计3600余万元,以食为天公司、华源之星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盛禾等三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京粮大仓公司向该院申请执行涉案小麦。在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北京市委政法委的大力指导和支持下,在河南省委政法委、河南高院、郑州中院、新密市委政法委、新密法院的密切协助和配合下,北京三级法院共同发力,历时34天,圆满执结全国首例万吨粮食异地执行案,共计交付小麦10629.55吨。

  粮食安全事关国计民生,因涉案小麦数量巨大、易腐烂变质,且出粮作业技术难度大,运输和仓储条件要求严格,需跨省异地执行,工作时间长、难度大、风险高,案件执行受到各方高度关注。最高法院高度关注执行进展情况,对本案提出了具体要求;北京高院杨万明院长多次听取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工作方案;最高法院孟祥局长、北京高院吉罗洪副院长带队前往执行现场,指导工作,看望干警。

  为稳妥高效完成执行工作,北京高院执行局指导丰台法院与属地政法委、法院反复协商执行事宜,实地勘察涉案粮库及周边情况,形成粮食交付的具体方案,认真做好设备调试、地磅校验、道路疏通等前期准备;统一调配中级、基层法院出动警力,组成50余人的执行队伍,成立现场指挥部,设实施、控制、接待、保障四个小组,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指导成立京豫执行临时党支部,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带领全体人员攻坚克难。

  执行过程中,北京法院与属地政法委、法院、行政机关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关系,先后召开13次协调会,妥善解决了当地单双号限行、吸粮机严重故障无法作业等问题。北京法院干警尽心履职,及时研究解决执行现场出现的各种困难,努力提高工作效率。针对粮库内道路狭窄、两车作业无法紧密衔接的情况,重新规划粮食运输路线,形成运粮车进出并行不悖的循环路线,保证了执行工作顺利进行。践行司法为民理念,通过采取严格控制作业面,根据居民作息情况调整作业时间,在吸粮机的扩散端口添置降尘罩大幅度吸附粉尘等措施,努力将执行工作给群众生活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树立了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北京法院50余名干警34天坚守河南新密,平均每天工作12小时,克服严寒、噪音和粉尘污染等困难,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圆满完成了粮食交付任务,工作得到案件当事人充分认可,获得最高法院、属地政法委和兄弟法院好评,赢得了当地群众肯定。

  该案是在中央政法委、地方党委的领导下,在最高法院统一指导下,京豫两地法院密切配合圆满完成的一起异地联动执行案件, 是充分发挥“三统一”执行管理体制优势,有效克服执行难工作的成功范例。


  2、福建莆田中院:“正鼎地产”系列执行案


  摘要:执行法院巧借力,解决资金周转问题,盘活困难企业,有效化解涉及125件案件、涉案标的8.38亿的“正鼎”系列案。

  内容介绍:

  莆田市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正鼎公司)有员工一千余人,曾连续五年荣获莆田市纳税超千万元大户称号。因投资过快,资金链骤然断裂,债务缠身,债权人纷纷诉至法院,并相继进入执行程序。

  莆田两级法院受理的正鼎公司、张某、林某作为被执行人的未结执行案件有125件,申请执行标的本金高达8.38亿元;正在审理或判决尚未生效、尚未申请执行的涉及正鼎公司的民间借贷案件共8件,诉讼标的约2.04亿元。该系列案件抵押融资较多,涉及不同类型的债权,案情复杂。该公司开发的“正鼎•北戴河”项目因拖欠工程款造成工人多次到市政府举横幅信访,其他楼盘也因逾期办证引起购房户多次信访。因此如果盲目实施查封、拍卖等强制执行手段,不仅会造成系列案件无法全部受偿,购房户利益得不到保障,公司也会濒临破产,给当地经济形势带来不稳定因素。

  莆田中院在深入走访调查后,发现该公司开发的“正鼎•北戴河”楼盘项目有34.78万平方米,预计销售额可以达到40多亿元。但被执行人因资金困难,将上述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上海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金额5.75亿元本金及利息,且该案已经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进入执行程序。考虑到正鼎企业属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但资大于债,莆田中院主动作为,向市委、市人大汇报,与市政府沟通协调,引起市领导高度重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阮军亲自部署,直接协调,召集了市法院、国土、规划、住建、消防、金融办、商业银行等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会议13次,最终决定由国有企业莆田市建工集团投入5亿元合作开发“正鼎•北戴河”项目,并先行支付5千万工程款保证楼盘复工。同时,莆田中院还积极推动莆田建工集团与原抵押权人上海绿地房地产公司签订协议,由建工集团以逐步注资偿还的方式取得“正鼎•北戴河”项目土地使用权新的抵押权,避免被查封的土地被直接拍卖。

  在此基础上,莆田中院协调相关执行法院,通过置换查封物,将查封土地使用权变更为查封房产,并统一集中查封“正鼎•北戴河”项目下的2栋高层,以确保其他6栋高层和95幢别墅能正常销售,同时,还为申请执行人提供以房抵债或以售房款实现债权两种方式供选择,促成当事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

  目前,正鼎公司已经完成了融资,“正鼎•北戴河”项目开盘销售良好,莆田中院趁热打铁,推动正鼎公司积极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已陆续得到清偿。不仅125件系列案件得到妥善处理,正鼎公司也获得转机,预计可以为政府纳税8-9亿元。


  3、河北黄骅法院:顺达公司员工追索劳动报酬执行案


  摘要:拖欠近200名工人工资,黄骅法院多管齐下合围攻坚,智慧执结168件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内容介绍:

  黄骅市顺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主营餐具、厨具、五金制品,产品出口,曾经在业内具有较好声誉,在经营上一度辉煌。但近年来因经营不善、汇率变化、环保等因素停产,该公司拖欠了大量农民工工资,来自湖南、安徽、辽宁、山东、河北等地的近200名工人因迟迟讨薪未果,多次围堵市委市政府,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68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黄骅法院立即启动立、审、执绿色通道,依法快速保障农民工权益。

  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的裁判作出并发生法律效力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黄骅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并与立案当日立即开展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工作。1月24日(农历腊月二十七),在公司所在地旧城镇政府和村委会见证下,黄骅法院民生执行专案小组迅速对公司厂房、设备等进行查封。期间,执行工作遭到不明真相的案外人百般阻挠,执行干警一方面向围观群众释法明理,一方面用法律规定教育案外人,令其不敢触碰法律红线。控制局面后,执行人员现场张贴执行公告,并进入公司向躲避执行的公司股东送达法律文书,依法查封公司的厂房、设备,执行全程由辖区党委政府监督,新闻媒体全程跟踪,案件执行过程公开透明。

  1月25日,黄骅法院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2月14日,对公司账务托管单位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询问,核实公司资产品名和数量。同日,向黄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公司成立及经营情况。3月2日,对公司财产实地勘察,责令公司提供现有物资报告及处理方案。3月22日,经反复沟通,第一次促成当事人和解,双方同意“公司整体资产抵顶工资,由工人自行经营的请求”。后因国家环保政策影响,加之外地工人有不同意见,双方放弃“重新经营”的和解意向。5月8日,法院决定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但考虑高额的评估拍卖费用必然会减损工人应得工资,为保障工人可得利益最大化,黄骅法院初步确定两步走的工作方案:一方面积极促进双方和解,签订可行的和解协议;一方面推进资产拍卖,并根据工作的推进情况适时调整工作方案。随后法院组织当事人多次协商,双方达成自主变卖查封财产的协议。在法院的监督之下,7-10月底,经过十余次变卖,顺达公司可变现财产全部由当事人依法自行变卖,兑付工资取得关键性突破!

  与此同时,黄骅法院执行局与刑事审判庭密切配合,多管齐下推进执行工作。在公司法人刘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审理中,法官多次释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主动履行义务在从轻量刑上的积极作用。在明白了法理、事理之后,为争取宽大处理,刘某态度终于发生转变,自愿多方酬款11万余元用于履行裁判确定的义务,加之与工人协商处置的企业财产共101.2万余元,能够履行义务的财产超出工人预期。11月9日,黄骅法院集中兑付案款,刘某当场向工人道歉,96名外地农民工现场拿到工资。为方便外地农民工领取,该院同步开通“网上通道”,对无法前来的远在辽宁、安徽等地的工人通过微信视频现场核对工资款及和解意向,由授权工人代表代领工资,100余万案件款全部发放到位,案件全部圆满执结。


  4、山西长治中院:被执行人长治钢铁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


  摘要: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和保障被执行国有企业的稳定与发展统一起来,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力促双方和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标题:合同纠纷案,

  内容介绍:

  2017年9月,承德信通首承矿业有限公司(信通首承公司)申请执行其与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下称长治钢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立案标的本金加利息近4000万元。被执行人长治钢铁公司是一家历史悠久拥有近万名员工的国内著名国有大型炼钢企业。

  长治中院立案后,执行人员立即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并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控。随后,对该企业财产状况、股权结构等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其负责人向执行人员反映,企业愿意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但炼钢行业在全国范围内正处于低迷状态,长治钢铁公司目前企业效益差,员工思想不稳定,如强行划拨公司大量资金将使企业陷入经营性困难,故请求法院做申请人工作,争取和解后分期还款。长治中院执行局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在听取长治钢铁公司负责人的反映后,深入企业进一步了解了实际情况。随即决定对该企业采取兼顾申请人利益和被执行人企业稳定发展的执行方案。即同意积极做好申请人的工作,推动双方和解,达成分期履行的协议;并在该企业交付首批案款后解除该企业银行基本账户的冻结,从而保障企业员工工资的及时发放,确保企业正常经营。

  但在执行法院协调双方推进和解的过程中仍然困难重重。对于被执行人而言,即便分期付款,要全部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仍面临着流动资金少、欠款利息难以承受的巨大压力;而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信通首承公司则认为,被执行人拖欠货款多年,给自己造成重大损失,故坚决要求被执行人一次性履行义务,不愿意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面对双方矛盾,长治中院执行局坚持既严格执行法律,又注重为被执行企业走出困境创造条件,把协调沟通工作做足作细。一方面要求被执行人尽快筹措资金履行法院判决,另一方面着力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法律文书的执行要与被执行人的现实履行能力结合起来,才能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帮助被执行企业走出困境,也有利于双方以后的商业合作和共同发展。在执行法院坚持不懈,细致耐心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分两批将所欠信通首承公司的近3600万元的货款本金以承兑汇票的方式付清,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利息。案件随后也顺利执结。

  案件执结后,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给予高度评价,并深深为法院执行团队的敬业精神和司法为民的理念而感动。被执行人亲自将一封感谢信、一面写有“秉公执法替企业保驾护航、张弛有度为企业排忧解难”的锦旗送到了长治中院执行局。此案的执行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5、浙江缙云法院:被执行人丰圣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摘要:执行法院依法涤除被执行人在执行标的物上设置的虚假租赁,开出60万元“罚单”,并有效推动了案件顺利执结。

  标题:借款合同纠纷

  内容介绍:

  2016年3月25日,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碧信用社(以下简称“新碧信用社”)向缙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与浙江丰圣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圣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根据生效判决书,丰圣公司及其担保人应归还新碧信用社借款1100万元及利息,丰圣公司以名下房地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执行过程中,该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丰圣公司、卢某某、董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4日前履行法律义务或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也未进行财产申报。该院依法查封了丰圣公司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因浙江澳贝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贝思公司)租赁在丰圣公司厂区内,根据租赁合同,租赁发生于抵押、查封之前,且租赁期限未满,该院于同年7月18日裁定带租拍卖。拍卖过程中,新碧信用社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租赁虚假请求依法涤除,并提供相关证据。立案后,执行法院围绕相关证据,从租赁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租赁合同是否签订于厂房抵押前、澳贝思公司是否合法占有使用租赁物等方面深入审查。经查,丰圣公司与澳贝思公司就涉案房地产签订长达10年的租赁合同,澳贝思公司称其以银行承兑汇票一次性付清150万元租金。但汇票背书内容反映该汇票并非来自澳贝思公司,且在租赁合同签订之前的半年,丰圣公司就已经从与其有业务关系的其他单位取得该汇票并再行转让给他人,所谓签订租赁合同并一次性以汇票支付租金的说法明显违背常理。法院依法认定丰圣公司与澳贝思公司租赁关系虚假,依法裁定涤除租赁权,并对丰圣公司虚假租赁行为作出罚款60万元的处罚决定。丰圣公司、澳贝思公司未再提出异议或复议。租赁涤除后,该院将原先以930万元带租拍卖未成交的企业资产重新启动拍卖,经22人竞拍,87次延时,最终以2395万元高价成交,溢价率达157.5%。 本案圆满执结。

  本案执行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异议,深入审查发现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串通妨碍执行的虚假租赁行为,依法予以惩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有效推动了案件的顺利执结。


  6、湖北武汉武昌区法院:艳阳天酒店腾退执行案


  摘要:多方矛盾激烈冲突、关乎多重民生群体利益纠纷,湖北武昌法院多措并举公正文明,善意执行各方共赢。

  内容介绍:

  2007年4月,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下称铁四院)与艳阳天旺角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艳阳天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原职工俱乐部房屋租与艳阳天公司开设酒店,租期5年,年租金70万元,后又续签了两年,租金修改为100万元。承租期间,艳阳天公司对房屋进行了改扩建,并进行了装修,改扩建后的面积达11000余平方米。租赁期届满后,铁四院要求收回房屋,艳阳天公司则因投入巨资装修,要求继续续签合同。双方纠纷后经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确定艳阳天公司应予腾退房屋。2016年6月,铁四院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工作面临较大困难。被执行人腾退确实会造成巨额损失。而且,酒店吸纳了杨园街周边的360多名职工,分流安置十分困难;已经接受预定的婚礼宴席达2600余桌,涉及家庭180余家,退订安抚是一个大难题。不仅如此,此案涉及的腾退房屋面积近11000平方米,含主楼四层、附属楼、停车场、冻库和各项大小设备,腾退本身也极为困难。同时,由于在建的地铁5号线路经涉案房屋,执行工作无法再拖延,否则会影响地铁线路施工。

  武昌法院领导对此案高度重视,多次组织专门会议研究,并积极联系区政府办公室协调区公安、安监、司法、消防以及房屋所在的杨园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联动,共同协助法院执行事宜。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思路:必须尽快完成执行工作,确保市政重点工程地铁5号线的施工不受影响,同时要立足于善意执行,为企业的生存发展提供帮助与保护,防止产生新的社会矛盾。为此,武昌法院执行局一方面敦促艳阳天酒店方认清形势,顾全大局,充分考虑法律后果,自动履行仲裁裁决,妥善安置职工,妥善处理预定宴席;另一方面通过现场公告、法律宣传、座谈调解和媒体报道等渠道,寻求酒店职工和预定客户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同时注重保护酒店的各项诉讼权利,将酒店的赔偿诉求依法导入诉讼程序。先后历时8个多月,经过50余次上门走访调查,组织大小30多次调解座谈,终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相关困难和问题也得到协商处理。艳阳天公司持续18天动用车辆百余车次,自行完成腾退,酒店的360多名员工均得到妥善安置,预定的180余家2600多桌酒席全部基于自愿原则进行退订或分流。随着交接工作的顺利完成,地铁五号线建设工程也如期开始施工。

  面对涉及重大复杂的利益纠纷,武昌法院执行局始终秉承善意执行理念,发挥协调联动机制的作用,依法综合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推动执行工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7、湖南浏阳法院:介面光电公司员工劳动争议执行案


  摘要:公司停工,法院通过执行行为为927名员工追回欠薪1800余万,并成功执结1.3亿系列案。

  内容介绍:

  2010年9月,台湾介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入驻浏阳,在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介面光电(湖南)有限公司。2015年,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公司营运资金出现问题。2016年1月11日,公司委托专人代表与927名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终止确认书》,终止了劳动关系。后经过劳动争议仲裁,927名工人在裁决书生效后分三批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浏阳市人民法院专门开辟绿色通道,安排专人加班加点,仅半个月时间完成927件案件的全部立案审查工作,均立案执行。

  另外,介面光电公司因拖欠银行借款与材料商货款的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已达14件,加上这927件案件,共计执行标的额达1.3亿余元。公司停工后,法定代表人叶某返回台湾,对清偿债务及相关善后事宜一概不理,与此同时被执行人的机械设备尚处在海关监管期内不能拍卖,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是否有人竞买,各种问题综合叠加导致执行困难重重。经研究,浏阳法院成立执行专项小组,制定了多套执行方案予以应对,力求在最短时间内打好这场执行攻坚战。

  执行专项小组第一时间依法将执行通知书采用公告方式送达了叶某。在经多方努力与叶某取得联系,获得了叶某在台湾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后,又将相关法律文书相继成功送达,充分保证叶某的诉讼权利。

  执行专项小组将工作重心放在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依法变现上。本案待评估的建筑物面积达14万余平方米,土地面积达8万余平方米,另外如中央空调、电梯、绿化、净化水池等大量生产、生活设施,财产多、范围广。执行专项小组督促评估人员分两次对公司建筑物、土地及相关附属设施进行了评估。随后依法组织了三次拍卖。2016年9月29日,第三次拍卖终于成交,成交价166864056元。评估、拍卖程序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确保了公开、公平、公正。拍卖所得款项汇入案款专用账户后,专项小组第一时间通知申请执行人,并安排专人负责接待。连续7天,申请执行人陆续从浏阳法院顺利办理领款手续。至此,该系列案件得以圆满执结。2017年春节前夕,浏阳法院收到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共同赠送的锦旗,短短几个月就将涉案标的额达1.3亿余元的系列案件圆满执结,927名员工的工资及补偿金1800万余元也全部发放到位。

  该案执行标的大,申请执行人人数众多,财产构成复杂,变现难度大。执行法院依法实施执行行为,执行程序有条不紊,做到了规范、文明执法,执行效果良好。


  8、新疆乌鲁木齐县法院:牧民哈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


  摘要:游牧民族逐水草而居,被执行人踪迹难寻,通信不畅。天山脚下的“硬汉”法官不畏艰难,踏入雪山“冬窝子”,需找被执行人,推动案件顺利执结。

  内容介绍:

  2015年8月7日下午,乌鲁木齐达坂城小镇阿克苏乡高崖子牧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哈萨克牧民哈力醉酒驾驶摩托车与骑乘摩托车驶来的牧民别克相撞,别克因失血过多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双方负同等责任。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哈力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附带民事部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哈力赔偿别克家人各类费用总计106000元,分期付清。

  调解书生效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哈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同时依法实施网络查控和实地走访调查,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哈力除了基本生活所需的少量牲畜外,确实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即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哈力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古丽娜(别克的妻子)已届73岁高龄,又身患癌症,生活本就不太宽裕,丈夫的突然去世让家里生活雪上加霜。老人病情恶化,急需手术。被执行人哈力住所地高崖子牧场距离乌鲁木齐市一百二十多公里,冬季牧居的“冬窝子”更是远在山区,距离市区二百多公里。冬季大雪封山,车辆无法通行,依靠步行或骑马才能到达,单程需三个多小时的时间。为尽快将“救命”的案款执行到位,执行法官巴河拉提汗及助手们租借牧民马匹,连续多日冒雪进入“冬窝子”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早出晚归,有时要借住牧民家中蹲点执行,一日三餐无法保障。终于在“冬窝子”找到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释法明理,指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督促被执行人及时筹措案款履行义务。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先后几次总计执行到位64000元。案款在第一时间送到病床上的古丽娜老人手中。因救治及时,老人的病情得到了控制。被执行人哈力也为执行法官的爱民情怀和敬业精神所感动,主动表示,除了自己放牧工作的收入,打算让妻子外出务工,两人一块攒钱,保证一定把案款付清。执行法官根据被执行人的情况,积极为其提供帮助,将其介绍到一家餐厅工作。哈力也兑现承诺,按时交纳了剩余的执行款。2017年2月份,执行法官专门赶往达坂城,将42000元的最后一笔案款送到了古丽娜老人的手中,此案至此顺利执结。


  9、江苏东台法院:被执行人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案


  摘要:以情动人,情法并用,巧执涉残案

  内容介绍:

  2016年2月14日,徐某与常代某向东台市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后经东台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常某随常代某生活,徐某自2016年2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时止,该款分别于每年的6月30日前和12月30日前给付。因徐某未按判决履行,常某向东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3月20日,本案立案执行,执行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徐某系聋哑人,已重新组成家庭,其现任丈夫亦是聋哑人,情况特殊。同时,徐某并非不抚养儿子,主要由于自身患有残疾,无法工作,无固定收入来源,履行抚养义务存在一定的困难。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执行法官认为,本案关键要做好与被执行人的沟通工作,在亲情上做文章,推动被执行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履行义务。在与被执行人见面之前,执行法官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通过多方打听,执行法院首先与徐某现在公公取得联系,在电话沟通中了解了徐某的情况,并获知徐某非常想念儿子常某。于是执行法官专程赶赴常某所在小学,录制了常某课间玩耍及班主任评价视频。

  2017年5月11日,执行法官赴徐某住所地,专门邀请手语翻译随案执行,省市县人大代表观摩执行,新华社、网易等24家主流媒体网络直播报道。执行法官通过文字和手语翻译与徐某进行了有效沟通,晓之以法,动之以情,并播放了其儿子视频,徐某看后泪流满面,同意先给付2017年1-11月份抚养费3300元。后因现金不足,由该村主任鞠某通过微信转账代为支付。徐某还主动提出以后在每年6月和12月将抚养费汇至法院账户。

  本案系家事纠纷,被执行人属于特殊人群,执行法官采取“情”、“法”结合的工作方法,践行司法为民理念,事先录制被执行人儿子的视频,邀请手语翻译随本案执行,与被执行人进行充分的交流,在切实保障聋哑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通过多种手段教育感化被执行人,最终促使案结事了,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10、上海虹口法院:被执行人马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摘要: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法院充分保障申请人刑事自诉的权利,借助刑罚威慑力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破解执行难案

  内容介绍:

  2015年10月27日,虹口法院就原告张某诉被告马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确定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支付上海市周家嘴路1063弄24号401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购房余款34.62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02.20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生效后,被告马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7日向虹口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立案后,虹口法院向被执行人马某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履行义务并来院谈话,马某置之不理。虹口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与他人共有的上海市翔殷路309弄39号402室房屋、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养老金账户。为阻碍执行,被执行人在虹口法院冻结其养老金账户后,擅自予以更换账户并转移资金,致法院无法采取扣划措施。2017年6月1日,因被执行人更换养老金账户转移资金、规避执行,虹口法院依法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之后,被执行人仍拒绝履行义务。正值上海法院深入开展“一打三反”专项工作,虹口法院刚刚制定出台《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若干规定》、《拒执罪执行当事人须知》等规范性文件,积极推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自诉工作。执行法官根据案情,对申请执行人加强释明宣传,积极引导申请执行人通过刑事自诉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充分发挥刑罚威慑力助力破解“执行难”。在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后,执行法官配合刑庭法官深入调查、固定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证据。在得知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后,被执行人终于认识到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严重后果,思想发生转变,表示愿意履行义务。在刑庭法官和执行法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执行案件得以圆满执结。案件执结后,被执行人马某还分别向执行法官和刑庭法官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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