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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李宝俊、卢祖富、李海轮重大责任事故案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被告人李宝俊将北京市西城区德内大街93号院的建设改造工程委托给无建筑资质条件的被告人卢祖富,并要求卢祖富违法建设地下室,深挖基坑。卢祖富又指派无执业资格的被告人李海轮负责施工现场管理、指挥等工作。期间,施工人员曾提出存在事故隐患,但李宝俊、卢祖富未采取措施仍继续施工。2015年1月24日凌晨3时许,施工现场发生坍塌,造成部分道路塌陷、民房和办公楼毁损。经鉴定,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5835234元。案发后,三被告人被抓获。
【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宝俊、卢祖富、李海轮在建设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基坑坍塌,并导致相邻路面塌陷、房屋受损等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危害了公共安全,应依法惩处。综合全案情况,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宝俊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卢祖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海轮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进行违法建设的现象十分严重,相关部门屡禁不止。违法建设未经任何审查,往往存在抢建、野蛮施工、隐蔽施工等情形,施工条件恶劣,安全隐患很大,容易发生道路坍塌、房屋倒塌、人员伤亡等事故,不仅侵犯了公众合法权益,也是一种严重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经媒体曝光,引发社会极大关注。人民法院依法对李宝俊等三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惩处,对于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案例2:江阴市嘉丰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章峰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江阴市嘉丰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在被告人章峰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从2003年开始,陆续向江阴市临港街道某村村民及村委会租用集体土地共计22.79亩,用于建设厂房、宿舍、食堂及堆场等。经鉴定,造成原有耕作层种植功能丧失且难以复原,耕地已被严重破坏。案发后,该公司对部分厂房进行了拆除并复耕,对堆场部分进行了复耕。
【裁判结果】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江阴市嘉丰机械安装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法规,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章峰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积极对被占用农用地进行复耕,且无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江阴市嘉丰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章峰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典型意义】
近年来,在广大农村地区,违反规划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耕地用途进行违法建设,造成土地沙化、土壤肥力消失等问题比较严重。此类违法行为无视国家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法规,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生态环境破坏。本案中江阴市嘉丰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章峰,违反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社会影响十分恶劣。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遏制此类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案例3:钟庆辉妨害公务案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被告人钟庆辉在其父亲老屋原址上违法建设房屋。惠州市城管执法部门在对其下达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无效后,于同年10月27日上午再次要求钟庆辉停止违法建设,并对违建模板进行拆除。钟庆辉暴力抗拒执法,持水果刀追刺现场执法人员,后被拦住,才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案发后,钟庆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得到执法人员的谅解。
【裁判结果】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庆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得到了被害人谅解,故依法以妨害公务罪判处钟庆辉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近年来,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且受利益驱使,部分地区出现了少数违法建设者拒不执行政府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等决定、拒不停止违法建设的现象,甚至出现撕毁查封封条、暴力抗拒执法部门执行公务的情况,这类行为既严重影响了城乡规划管理的严肃性,又严重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对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行为的侵害,产生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钟庆辉持水果刀追刺执法人员,是严重的暴力抗法行为。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遏制城乡规划建设领域的暴力抗法行为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案例4:周安平玩忽职守案
【基本案情】
2008年5月至2012年6月,被告人周安平在任孝昌县周巷镇国土资源所所长期间,对被告人周某甲及开发商周某癸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12.67亩建房的行为,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及时报告制止,从而导致违法占地建房成为事实,相关农用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无法复垦。
【裁判结果】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安平在担任孝昌县周巷镇国土资源所所长期间,对开发商周某癸、被告人周某甲违法建设的行为未能及时上报制止,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周安平能够当庭认罪,且犯罪情节轻微,故判其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一些地方对违法建设行为负有监管、查处职责的少数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违法建设行为疏于履行监管职责,对违法建设行为置若罔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此类纵容违法建设的行为,既助长了违法者的“气焰”,又给守法者造成了误导,形成了违法建设的“攀比”效应。被告人周安平疏于履行职责,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督促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积极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确保城乡规划法的全面落实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案例5:蔡建辉受贿案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至2012年8月间,被告人蔡建辉担任龙海市颜厝镇党委副书记。在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两违”工作过程中,他利用其工作职便,先后收受违法建设行为人7人11次贿送款项和购物卡,合计价值人民币60400元。
【裁判结果】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建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送的款项、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604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故依法判决蔡建辉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违法建设行为人为逃避处罚,使用各种手段拉拢、腐蚀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而极少数国家工作人员丧失原则,为违法建设行为大开方便之门。此类行为以损害公共利益为代价,谋取一己私利,社会影响极坏。被告人蔡建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却为他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充当保护伞,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惩治违法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纯洁干部队伍具有重要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