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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六起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17-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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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姜海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擅自处理法院查封财产,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双方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


  (一)基本案情

   2012年3月17日,姜海龙驾校雇员任瑞国驾驶驾校所有的吉A7A855号大型普通客车载学员于洋等人,沿302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639公里处,越过道路中心线逆向驶入路左侧,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吉J95117中型仓栅式货车相撞,致于洋等人受伤。任瑞国负事故全部责任。于洋经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诊断为双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左踝关节粉碎性骨折、骨盆多发骨折、尾骨骨折、骶骨右侧骨折、腹部闭合性损伤、脾脏周围血肿、局限性腹膜炎、双肾周血肿,住院治疗37天,共发生各种费用合计287890.52元,姜海龙在于洋住院期间支付了104500元,其余183390.52元,双方未能自行解决,于洋遂向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农安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3)吉农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判令: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于洋11000元。二、姜海龙、刘景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于洋医疗费、伙食费、鉴定费、二次手术费等共计172390.52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姜海龙、刘景志未能自动履行。于洋于2015年3月10日向农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农安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查封了被执行人姜海龙名下两台轿车(一台现代、一台捷达)的车籍。2015年6月30日因被执行人姜海龙既不履行义务,亦不申报财产,对其实施了拘留,拘留时在其衣袋内搜出人民币3000元。拘留期间,被执行人提出和解。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拘留被释放后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30000元。被执行人姜海龙被释放后,未履行和解协议,农安县人民法院欲对查封其名下的两台轿车进行评估拍卖时发现已被其转卖一台,遂于2016年5月3日对其实施了第二次拘留。拘留时,姜海龙极不配合,声称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此次拘留期届满后,姜海龙仍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后申请执行人于洋于2016年5月17日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2016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于洋向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被执行人姜海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该院经审查后于2016年7月4日立案,7月28日对姜海龙予以逮捕。同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过程中,姜海龙认罪态度较好,主动提出和解一次性给付1500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姜海龙的认罪悔罪表现,取得了于洋的谅解,于洋当庭要求撤回自诉申请,农安县人民法院当庭准许自诉人于洋撤诉,释放了被告人姜海龙。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被施以拘留后仍不思悔改,擅自转卖法院查封财产,致使生效判决无法完全履行,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以自诉方式启动追诉程序,最终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


  二、杨玉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


  (一)基本案情

  杨玉道在湖北省老河口市长期从事个体装修,长期聘请农民工朱新忠、薛道庆、杨洪刚、袁金玉、韩必立、历锁等人为其打工。杨玉道因拖欠上述6人劳动报酬20余万元发生纠纷。上述6人分别诉至老河口市人民法院。该院于2014年10月15日分别作出(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197、02195、02193、02196、021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杨玉道于2015年6月30日前分期分别偿还朱新忠3.85万元、薛道庆4000元、杨洪刚3.1万元、袁金玉1万元、韩必立1.8万元。该院又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8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杨玉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历锁12万元。

  2015年1月6日,朱新忠等5人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同年2月11日向杨玉道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杨玉道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报告本人财产状况。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于同年4月30日就第一期债务5.075万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杨玉道除执行1.1万元外,余额3.975万元及第二期债务5.075万元未执行。杨玉道长期从事建筑装修业务,其拥有位于老河口市洪山嘴镇洪山嘴村2栋2间三层楼房。

  历锁于2015年8月3日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5年8月8日向杨玉道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杨玉道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报告财产。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5日对杨玉道实施司法拘留15日,但杨玉道在法院对其拘留后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遂将杨玉道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杨玉道被逮捕后,与历锁协商自愿用老河口市洪山嘴镇洪山嘴村1栋房屋抵清拖欠历锁的全部劳动报酬,同时给朱新忠、薛道庆、杨洪刚、袁金玉、韩必立出具还款保证书,分期偿还朱新忠等五人劳动报酬,上述被害人对杨玉道表示谅解。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玉道有执行能力却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于2016年11月15日判决杨玉道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且未如实报告其财产情况,属于有执行能力而抗拒执行情形,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人民法院通过办理拒执罪案件,既打击了犯罪,又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三、陈建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执行法院以涉嫌拒执犯罪向公安机关移送后,被执行人即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即履行完毕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2日16时50分许,陈建跃驾驶湘AB1329号重型普通货车沿S308线由东向西从安化县东坪镇往马路镇方向行驶,行至柘溪镇路口时,将谌席政停放在道路北侧有效路面外的湘HP5450号摩托车撞倒,造成谌席政严重受伤(现下身瘫痪)。安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判决:陈建跃赔偿谌席政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18226元。

  谌席政于2014年12月25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立案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6300元银行存款并依法扣划,同时,查询到被执行人陈建跃有2台货车,车牌号码:湘A29489中型普通货车,湘AB1329重型货车。执行人员多次到被执行人陈建跃住所地岳阳市湘阴县、工作地长沙市、沅江市上门执行,陈建跃一直未见面,经调查了解,陈建跃完全有能力履行安化县人民法院(2014)安法民一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拒不履行,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16年8月1日,安化县人民法院将此案作为拒执罪典型案件移送至安化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安化县公安局立案后立即对被执行人陈建跃进行网上追逃,不久在长沙市火车站将陈建跃抓获后刑拘。8月22日,陈建跃的亲属及委托律师与谌席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即履行完毕,该案执行完毕。后检察机关撤回对陈建跃的起诉。

  (二)典型意义

  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以涉嫌拒执犯罪向公安机关移送后,既能促使案件顺利执结,同时可以使抗拒执行的行为人受到法律惩处,不仅对改善当前执行环境、缓解执行难具有直接推动作用,而且对强化社会诚信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促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应进一步畅通该类案件移送、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渠道,为解决执行难助力。


  四、广西桂飘香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  被执行人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劳动报酬,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对其处以罚款,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一)基本案情

  刘建龙、张朝英、蓝柳青、蔡彩云等四人因广西桂飘香食品有限公司拖欠其2014年8月至9月的劳动报酬13423.1元(刘建龙4330.6元、张朝英2961.9元、蓝柳青3200元、蔡彩云2930.6元),于2014年向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后于2015年5月25日分别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广西桂飘香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刘建龙、张朝英、蓝柳青、蔡彩云等四人的劳动报酬。但是广西桂飘香食品有限公司一直以经营状况欠佳为由,拒绝向刘建龙、张朝英、蓝柳青、蔡彩云等四人支付劳动报酬。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审查后于2016年5月24日以(2016)桂0202执746、747、748、749号案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6月1日向广西桂飘香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要求广西桂飘香食品有限公司在三日内履行。2016年7月26日,广西桂飘香食品有限公司向该院报告称,其经营状况不佳且有股权纠纷(另案)拒绝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该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广西桂飘香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多次、反复进行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执行本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该院执行员到达广西桂飘香食品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柳州市柳石路382号进行调查。经核查,广西桂飘香食品有限公司的注册地生产场所系向柳州市建益电工材料有限公司租赁的厂房,现仅有办公室人员留守。本案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而陷入困境。2016年10月30日,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将广西桂飘香食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11月15日,本案投诉人向该院报告称,广西桂飘香食品有限公司在某商场进行产品展销。得知此线索后,院党组高度重视,2016年11月16日即对广西桂飘香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志勇进行约谈,但黄志勇仍然表示公司生产经营困难无法履行。因广西桂飘香食品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向刘建龙、张朝英、蓝柳青、蔡彩云等四人支付工资的义务,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对广西桂飘香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志勇作出四案共罚款计8万元的决定(每件案件罚款2万元),黄志勇当即表示愿意履行。2016年11月18日,黄志勇向刘建龙、张朝英、蓝柳青、蔡彩云等四人支付劳动报酬共计13423.1元。至此,(2016)桂0202执746、747、748、749号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广西桂飘香食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四案执行完毕。

  (二)典型意义

  追索劳动报酬与群众生计休戚相关,此类案件的执行也一直是法院执行工作的重心和难点。部分被执行人心存侥幸,利用无自有房屋、财产情况难以核查的客观情况,以公司经营困难为借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但这些都不是拒不履行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理由。本案的顺利执结表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能心存侥幸,抗拒、逃避执行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张可嘉追索医疗费用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法院加大财产查控力度,利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顺利执结案件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26日,年仅6岁的张可嘉在辅导班学习舞蹈,在一次练习后下腰动作时蹲倒,下肢疼痛无力,难以站立,经医院和司法鉴定所鉴定属于脊髓二级伤残,东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2)东少民初字第15号判决书,判决朱红梅与李文才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残后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32615.54元。

  案件判决后,两被告未按期履行义务,张可嘉及其代理人于2014年5月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在赔付61520元后未再继续履行义务。执行人员依法在网络查控系统及其他金融机构中查询了两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询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车管所,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资并查封了被执行人一处房产。同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失信信息投放在县中心的一处电子屏幕上,每天滚动播出。因被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两被执行人倍感惩戒压力,2016年6月15日,两被执行人来到法院,在执行人员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将房产过户于张可嘉父亲名下,另外一次性给付现金30万元,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二)典型意义

  本案的顺利执结是法院依法运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结果,通过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加大对被执行人法律上及道德上的威慑力,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在破解执行难方面具有典型性。


  六、杜开均申请执行四川科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法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促使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一)基本案情

  杜开均于2013年3月底到四川科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从事泥工工作,系泥工班班头。2014年4月13日,杜开均在科茂公司九楼工地施工过程中,右手被电切割机割伤。2015年3月,经泸州市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同年8月,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杜开均伤残等级为七级,无生活自理能力。由于杜开均在科茂公司上班期间,该公司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科茂公司就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与杜开均发生纠纷,并于2015年10月经泸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科茂公司承担杜开均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26496.5元。2015年11月,科茂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3月,泸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0521民初142号判决:杜开均因工伤致七级伤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11496.5元,由科茂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科茂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6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科茂公司拒不履行判决确定义务,2016年7月,杜开均向泸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泸县人民法院立即开展执行工作,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系统进行查控,发现被执行人账户仅余7000元;核查工商、不动产等登记情况,均未发现可执行财产线索;承办法官找到被执行人并向被执行人下达财产报告令,要求其主动履行判决确定义务,释明拒不执行可能带来的失信惩戒后果,但被执行人报告仍无财产。为此,承办法官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冻结被执行人账户。2016年11月30日,在泸县人民法院主持下,被执行人科茂公司与申请人杜开均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科茂公司支付150000元,其余款项杜开均予以放弃。12月1日,杜开均终于领到第一笔工伤保险金110000元。另外4万元工伤保险金,被执行人于12月5日支付申请执行人。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工伤保险执行案件,此类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多为弱势群体,经济困难,被执行人拒不支付工伤保险的行为,会使申请执行人陷入困境。本案通过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对其商誉形成压力,促使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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