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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典型案例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15-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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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罪犯张松坚不予减刑案

2.罪犯奚中杰不予减刑案

3.罪犯陈雪冰不予减刑案

4.罪犯黎满泉不予假释案

5.罪犯车成义依法收监案

6.罪犯吴正减刑案

7.罪犯魏玉庆假释案

8.被告人李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玩忽职守案


案例1    罪犯张松坚不予减刑案——职务犯罪罪犯不认罪悔罪,依法不予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张松坚,男,原安徽省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厅级),1994年6月至2008年12月间先后任滁州市南谯区常务副区长、区长、区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明光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因犯受贿罪于2011年5月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所得现金428.3万元、购物卡7.08万元予以追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4年11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该院立案后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同年12月4日在巢湖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邀请市人大代表旁听庭审。

安徽高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松坚虽然在狱内遵守监规,积极劳动,服刑期间受到表扬3次,记功3次,表现较好,但庭审中,张松坚对原审认定的受贿事实仅承认不足10万元的礼金和购物卡,其他部分拒不认罪。另查明,案发后张松坚实际退出赃款163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安徽高院认为,罪犯张松坚在服刑期间遵守法律和监规,积极参加劳动,表现较好,但在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仍否认原判认定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未能认识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不能认定其“认罪悔罪”。张松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法裁定不予减刑。减刑裁定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案例2    罪犯奚中杰不予减刑案——原判为严重危害民生犯罪的罪犯,依法从严控制不予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奚中杰,男,个体工商户。原判认定,2007年至2011年3月间奚中杰伙同他人生产盐酸克仑特罗原粉(俗称“瘦肉精”)2700余公斤,销售至河南、山东等八省市,给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及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并致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仅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损失即达3400余万元,焦作市辖区生猪养殖户损失达1.61亿元。非法所得共250万元,奚中杰个人得160余万元。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2011年8月10日,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奚中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交付河南省平原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4月14日,河南省平原监狱以罪犯奚中杰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将其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河南高院立案后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并于同年5月21日在平原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南高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奚中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表扬1次、记功1次。

(二)裁判结果

河南高院认为,罪犯奚中杰虽有悔改表现,但其所犯罪行严重,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及社会影响巨大,应从严控制减刑,遂依法作出对奚中杰不予减刑的裁定。减刑裁定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案例3    罪犯陈雪冰不予减刑案——金融犯罪罪犯拒不退赃,依法不予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陈雪冰,女,某公司退休职工,1954年12月13日出生,因犯集资诈骗罪于2011年3月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75.59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陈雪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后,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并于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安徽高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雪冰服刑期间,受到表扬3次,记功2次。另查明,原审认定陈雪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向他人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且陈雪冰案发后拒不供述赃款去向,至今未退出违法所得。

(二)裁判结果

安徽高院认为,罪犯陈雪冰作为金融犯罪罪犯,诈骗他人巨款,案发后拒不供述赃款去向,且至今不退赃,给被害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社会影响未能消除,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其不予减刑。减刑裁定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案例4    罪犯黎满泉不予假释案——职务犯罪罪犯未主动退赃、积极履行财产刑,黎某某依法不予假释


(一)基本案情

罪犯黎满泉,男,原中山火炬工业联合总公司工程经理,因犯受贿罪于2010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以罪犯黎满泉在考核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肇庆中院于2014年4月立案后,将假释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予以公示,并于同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四会市六名人大代表受邀旁听庭审。

肇庆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黎满泉虽在考核期间共获表扬6次,改造积极分子1次,但原判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只缴纳1万余元,另外还有受贿所得赃款82万余元未退出。该犯未能提供个人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证实其无能力履行财产刑。从黎满泉狱内的收支明细看,其服刑期间往来钱款较多,月零花消费超过400元,高于一般狱内消费水平,有一定的退赔履行能力。

(二)裁判结果

肇庆中院认为,罪犯黎满泉虽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较好,但其系职务犯罪罪犯,未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履行财产刑,消除其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尚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假释条件, 对黎满泉不予假释。生效法律文书已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


案例5    罪犯车成义依法收监案——职务犯罪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已经消失,不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及时依法收监执行刑罚


(一)基本案情

罪犯车成义,男,原中国农业银行齐齐哈尔分行风险管理部经理,因犯贪污罪于2012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5月9日,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车成义患“高血压Ш期”疾病,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执行期限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4年5月9日止。

2014年3月14日,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车成义患“多发脑梗死、脑萎缩、高血压Ш期”疾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三条即“高血压Ш期”之规定。后龙沙区法院依据有关从严把握“三类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标准的规定,对车成义的病情进行了重新鉴定。2014年6月3日,经黑龙江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车成义所患疾病为“高血压Ⅱ期”,不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的疾病伤残范围》的规定。

(二)裁判结果

龙沙区法院依法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并及时将罪犯车成义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



案例6    罪犯吴正减刑案——罪犯缓刑考验期间见义勇为构成重大立功,依法获得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吴正,男,农民,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湖南省汨罗市桃林镇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1月28日起至2015年1月27日止。

2014年4月,汨罗市司法局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罪犯吴正减刑的建议。岳阳中院立案后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在吴正接受矫正的桃林镇社区和互联网同步公示,并于同年6月24日在桃林镇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地居民及在该镇接受社区矫正的其他罪犯共四十余人参加了旁听。

岳阳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正在社区矫正期间服从监管,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集中教育及社区服务等活动,表现良好。2013年5月4日,吴正在经过桃林镇枫树塘时,发现一名儿童溺水,遂不顾危险,跳入两米多深的水中将儿童救起。同年8月,吴正被汨罗市综治委授予“见义勇为”称号。2014年2月湖南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局给予吴正重大立功奖励1次。

(二)裁判结果

岳阳中院认为,罪犯吴正在缓刑考验期间积极参加社区矫正部门组织的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活动,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对其依法应予减刑。遂当庭宣告对吴正减刑七个月零三天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社区矫正机关亦于当天为吴正办理了解除社区矫正的手续。减刑裁定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案例7    罪犯魏玉庆假释案——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依法获得假释


(一)基本案情

罪犯魏玉庆,男,南开大学毕业生,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2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河南省安阳市监狱服刑。魏玉庆服刑一年零九个月后,安阳监狱提出其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假释。2014年9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将假释建议书等相关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同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名有关方面的代表受邀旁听了庭审。

安阳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魏玉庆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获得表扬1次,记功1次。另查明:(1)林州市司法局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证实,魏玉庆家在农村,父母常年身体不好,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其本人及家人平常无不良嗜好,与邻居关系相处和睦。其居住地村委会、邻居及其家属均表示愿意协助对其进行监管教育。(2)刑事判决书及谅解书证实,魏玉庆虽在犯罪中骗取他人一定数量的钱款,但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全部退还所骗款项,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社会影响不大。(3)魏玉庆具有较高文化程度,假释后有能力凭借自身的劳动获取生活来源。

(二)裁判结果

安阳中院认为,魏玉庆确有悔改表现,且假释后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该院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代表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对魏玉庆作出准予假释的裁定。假释裁定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案例8    被告人李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玩忽职守案

——原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李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玩忽职守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宏,男,原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

罪犯李宏亮故意伤害他人被批准逮捕后,因患“恶性淋巴瘤”被侦查机关取保候审。2011年7月25日,渭南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宏亮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1年9月初,华县看守所所长王某向该案承办人李宏报送了李宏亮因病暂予监外执行的申报手续。李宏审查后提出缺少监狱的拒收证明,王某又到华山监狱通过个人关系,办理了华山监狱对李宏亮的拒收单并交给了李宏。此后,李宏将暂予监外执行的申报材料置于其办公桌内,既未召集合议庭成员进行合议,也未向本庭庭长、主管院长汇报,更未向公安机关交付执行,导致具有严重暴力倾向和极大社会危害性的罪犯李宏亮在判决刑罚后长期脱管,自由出入公共场所继续危害社会,2012年6月再次参与故意伤害犯罪致一人死亡。李宏的玩忽职守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声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裁判结果

2014年12月吴堡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宏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李宏提出上诉,目前本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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