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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发文单位: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发文日期: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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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8)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计税依据】  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

【讲解: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是否包括查补以前期间的?——应包括——依据:《增值税申报表》表样】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后的金额。

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讲解: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怎么计算?——总局解读》第三条:

计税依据=实缴增值税+实缴消费税

(1)实交增值税=应交(不含进口货物应交、接受境外服务和无形资产的应代扣)-直接减免(不含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免抵税额-留抵退税额含前期未扣完的余额)

(2)实交消费税=应交(不含进口应交)-直接减免(不含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

【例1】位于某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2021年10月申报期,享受直接减免增值税优惠(不包含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下同)后申报缴纳增值税50万元,9月已核准增值税免抵税额10万元(其中涉及出口货物6万元,涉及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4万元),9月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额5万元,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

(50+6+4-5)×7%=3.85(万元) 

二、 【小规模更正原一般计税的计税依据】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

【讲解:留抵退税额,在城建税计算中,有哪些特殊规定?——3点:《总局解读》第五条:(1)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在以后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2)仅允许在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3)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NOT在简易计税中扣除。】

例4】位于某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2021年9月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200万元。2021年10月申报期,申报缴纳增值税120万元(其中按照一般计税方法100万元,按照简易计税方法20万元),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

(100-100)×7%+20×7%=1.4(万元)

2021年11月申报期,该企业申报缴纳增值税200万元,均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产生的,该企业11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

(200-100)×7%=7(万元)

【讲解:留抵退税,需手工计算吗?——不需。《总局解读》第九条:申报表整合实现了两税和附加税费“一表申报、同征同管”,附加税费附表从两税申报表主表自动获取信息,建立留抵退税额使用台账自动获取增值税留抵退税额,按《公告》规则自动计算税款,避免纳税人填写错误。申报表整合还实现了两税更正申报与附加税费关联,进一步完善附加税费与两税的同征同管。

三、  【免抵税额的城建税的纳税期限】  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  【税率适用】  城建税纳税人按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适用不同税率。市区、县城、镇按照行政区划确定。

【讲解:公司机构所在地在市区,工程项目所在地乡镇,如何适用税率?——分别适用:(1)在乡镇预缴时,用乡镇的税率;(2)在机构计算实缴时,按市区——NOT补差——依据:详见申报表】

思考:如果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市区,而生产经营所在地在乡镇,公司注册在乡镇,如何适用税率?

【行政变更税率的适用】  行政区划变更的,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建税税率,纳税人在变更完成当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新税率申报缴纳。

【讲解:行政调整后,何时适用新税率?——《总局解读》第七条:纳税人完成变更当月的下一个申报期内

五、  【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两税同时缴纳。同时缴纳是指在缴纳两税时,应当在两税同一缴纳地点、同一缴纳期限内,一并缴纳对应的城建税。

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

前款所述代扣代缴,不含因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形。

六、  【退税】  因纳税人多缴发生的两税退税,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随两税附征的城建税。

【讲解:上述“另有规定”,有哪些?——总局解读》第九条:“另有规定”主要指在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等情形下,城建税可以给予免税的特殊规定,比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规定,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建税。】

【例5】位于某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由于申报错误未享受优惠政策,2021年12月申报期,申请退还了多缴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共150万元,同时当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100万元,该企业12月应退税的城建税为:

150×7%=10.5(万元)

七、  【征管事项】  城建税的征收管理等事项,比照两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讲解:增值税、消费费如立法后,城建税的征管是否相应变化?——《总局解读》第八条:考虑到两税立法工作正在推进中,为提前做好与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及其相关政策和征管规定衔接,《公告》还明确城建税的征收管理等事项,比照两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  【施行日期、废止文件】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

【讲解:废止的文件中,哪些政策有新的变化?——无明显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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