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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邵某妨害公务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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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7日14时30分许,谢某某与妻子邵某欲从居住小区后面绿道的封锁处绕行回家,被正在该处执行政府防疫工作的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吴某某劝阻,谢某某、邵某遂辱骂、推搡吴某某,并将吴某某推倒在地实施殴打。其间,谢某某用拳头多次击打吴某某头面部,并捡起水泥块多次击打吴某某头部,邵某用拳头击打吴某某大腿、腰部等处,致吴某某4处轻微伤。后谢某某、邵某在该小区后面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件处理过程中自愿预交赔偿款2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谢某某、邵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暴力殴打依法执行政府防疫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致其4处轻微伤,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二人有坦白情节,且自愿接受处罚,依法从轻处罚。根据邵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二人系夫妻关系并育有两名幼子等家庭实际情况,对邵某依法适用缓刑。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判处邵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抗诉,谢某某、邵某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裁判理由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案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吴某某作为案发地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案发时正在执行政府疫情防疫工作,属于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谢某某、邵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欲从小道绕行回家,遭到吴某某劝阻后即对其实施殴打,致吴某某轻微伤,严重妨害了疫情防控工作秩序,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故人民法院依法以妨害公务罪对谢某某、邵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

 

  (三)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关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遵守疫情防控政策要求,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对于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不仅要给予道德的谴责,还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为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20年2月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提出,要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司法机关要高度重视对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惩治工作,用足用好法律规定,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综合考虑案件各方面因素,依法合理确定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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