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称基础设施REITs)试点,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思考:什么是基础设施REITs?哪些资产可发行REITs?主要用途是什么?参见。】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范围为证监会、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的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四条)
二、政策内容
(一)【REITs设立前,资产划转、取得股权的特殊处理】
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项目公司取得基础设施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一条)
【思考:该特殊处理,需遵照财税〔2009〕5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等有关规定吗?】
(二)【设立REITs转让股权、评估增值递延纳税】
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当期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允许递延至基础设施REITs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缴纳。其中,对原始权益人按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允许递延至实际转让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二条第一款)
附注:【原始权益人二级市场认购处置顺序】
原始权益人通过二级市场认购(增持)该基础设施REITs份额,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认定优先处置战略配售份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二条第二款)
【研究:采取“先分配再转让”方式转让项目公司股权:不能人为缩小资产转让评估增值】
(三)【基础设施REITs运营、分配等环节的税收政策】
对基础设施REITs运营、分配等环节涉及的税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三条)
三、【实施日期、追溯适用】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1日前发生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事项,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