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延长至2022年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法规汇编】
【提示:(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第一条规定,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
【提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二、【2022年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三、【2022年公共交通运输免征增值税】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法规汇编】
【提示: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项第1目规定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问:网约车公司通过自营车辆和其他车辆提供客运服务,是否可以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属于上述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因此,网约车提供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1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问:我公司为客户公司提供上下班的班车服务。请问,我公司取得的班车收入是否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可以享受】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