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至11月间,朱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获得垃圾消纳资质的情况下,在北京市昌平区某村东南侧一院内经营垃圾中转站,违反规定收纳、倾倒未经处理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测量,朱某违规收纳、倾倒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共计2858.3立方米,其中生活垃圾1510.3立方米,严重污染环境。有关部门对上述垃圾进行处理,产生生活垃圾清运费用共计39万余元。
【裁判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朱某未获得相关资质,违规收纳、倾倒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项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情形,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决被告人朱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违规收纳、倾倒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引发的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并对生活垃圾的分类、运输、处理、回收等处置步骤做出了明确规定。实践中,随意排放、倾倒、处置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的现象时有发生,常因缺乏及时的管理,日积月累造成不同程度的空气、水、土壤等污染。本案的审理,不仅有助于推动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提高法律意识,明晰无资质擅自收纳、倾倒未经处理生活垃圾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也有助于引导社会公众强化法律意识,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爱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