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9)皖1622刑初141号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左右,被告人卢某某从山东、河南等地购买了大量未经审定的大豆种子,并将其包装成“农研一号”进行销售,其中以每桶38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薛某某1500桶,以每桶36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某189桶,共计63804元。2017年3、4月,被告人薛某某在从卢某某处购买大豆种子后,又从山东购买了大量未经审定的大豆种子。被告人薛某某后将上述大豆种子卖给多名农户,销售金额共计148480元。经鉴定,多名农户大豆产量减产13521.15公斤,损失价值55436元。经认定,卢某某、薛某某所销售的大豆种子均系不合格种子。案发后,薛某某赔偿部分农户经济损失279000元并取得谅解,卢某某赔偿部分农户经济损失83020元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涉案行为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被告人卢某某涉案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薛某某、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薛某某、卢某某积极赔偿受害农户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薛某某具有前科劣迹,依法对其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薛某某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被告人卢某某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因认定卢某某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证据不足,故根据刑法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卢某某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体现了不枉不纵、严惩犯罪的司法态度。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通过释法说理,积极沟通,二被告人均主动赔偿农户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人民法院不仅判处二被告人监禁刑,还依法判处相应的罚金,严厉打击损害农民利益的犯罪分子,彰显了对危害民生的犯罪活动从严惩处的精神。
——《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二批)》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