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铁路发展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4]52号),现就铁路发展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铁路发展基金当期自身可分配收益不足以支付社会投资人约定回报时,对中国铁路总公司用于补足铁路发展基金收益的支出允许在中国铁路总公司税前成本中列支;对中国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获得的上述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到期停止]
二、对投入铁路发展基金的中央财政性资金,免征中国铁路总公司和中国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相应的资金账簿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附件3第28项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本文第二条失效】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