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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规定,202181日起,本文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4-10),本文同时暂停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现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2《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名称变更为《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删除表中“酒精”相关栏次和内容,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1。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5《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中“摩托车”和“汽车轮胎”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2。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本文附件1停止使用】

2.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第五条规定,本文附件2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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