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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关于华夏航空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76号

[财税〔2020〕56号第四条规定,本文自2020年10月30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华夏航空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计算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华夏航空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

附件:华夏航空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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