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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24号

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现就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台湾居民,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42号)以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有关规定,按不超过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台湾居民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所称台湾居民,是指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个人。

四、本通知所称平潭综合实验区是指国务院2011年11月批复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的平潭综合实验区范围。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 1日止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三条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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