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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 税总发[2014]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以下简称《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4项行政审批项目和18个子项,其中取消涉税行政审批项目4项。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决定》有关精神,做好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后续管理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简政放权。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税务管理科学化、法治化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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