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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13〕111号

[财税〔2020〕56号第四条规定,本文自2020年10月30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附件1中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预征税款应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2目“中国铁路总公司改征增值税待分配收入”。

三、附件2中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3%,预征税款应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税”。

[财税〔2014〕54号第三条规定,本条废止]

四、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适用《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第八条年度清算的规定。

  附件1:分支机构名单(一)

   2:分支机构名单(二)

 [财税〔2017〕67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文附件2,增补、取消财税[2017]67号文件附件1所列的分支机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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