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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八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本文废止]

现将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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