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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2〕3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现就改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税申报、审核规定

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须向税务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部门审核出口退税时,不再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及相应的电子核销信息。

二、改革前后政策衔接规定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止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但已核销的以及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均按改革前的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办理。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止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且未核销的,比照第一条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出口收汇已核销信息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于2012年8月31日前传送给税务部门的为准。

本条规定不适用改革试点地区。

三、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升级事宜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V9.40等版本升级的通知》(国税办发〔2012〕5号)有关要求完成系统升级工作,参考升级补丁相关文档和本通知规定的改革时间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设置启用时间。

四、其他有关规定

出口退税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43号)执行。

五、此前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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