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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关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财税〔2012〕22号

[财政部令第103号第三项第41目规定,本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技工院校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学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中,免税的学校范围,包括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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