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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回拨已转持国有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6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附件3第24项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本文失效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回拨已转持国有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按照《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278号)的规定,回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已转持的国有股,不征收过户环节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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