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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9]16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第五条规定,本文自20221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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