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第五条规定,本文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第五条规定,本文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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