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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第五条规定,本文自20221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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