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附件3第44项规定,本文自2021年9月1日起同时废止]——[注:本文废止,按《契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执行——即:属于法定继承的,免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8]19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居民个人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并取得房改房产权证后,将名下的房屋产权转移给其子女,属于契税法规规定的赠与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附件3第44项规定,本文自2021年9月1日起同时废止]——[注:本文废止,按《契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执行——即:属于法定继承的,免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8]19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居民个人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并取得房改房产权证后,将名下的房屋产权转移给其子女,属于契税法规规定的赠与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征收契税。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