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精神,税务总局对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前期清理工作中尚未得到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33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市瑞沐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出口溴甲烷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4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9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亚化科技(中山)包装工具有限公司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5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8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政策退税截至日期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430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378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5年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5]554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次调整2005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5]856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6年第一季度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5]1217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6年第二季度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6]464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1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4]1327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证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429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国税函[2005]672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731号)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过渡期车辆购置税业务操作说明的通知》(国税函[2006]300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皮卡”改装的“旅行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17号)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5年石脑油、溶剂油和调整2004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发[2005]94号)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宝莲恒莹全天候粉底液等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231号)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6年一季度石脑油溶剂油数量和调整2005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6]868号)
2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
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科技重奖和贡献奖获奖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4]1389号)
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5]207号)
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35号)
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2001年车船使用税标志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0]658号)
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94号)
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征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的通知》(国税发[1994]28号)
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0号)
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211号)
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5年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419号)
二、部分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3件
1.《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98号)第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增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函[2005]356号)第一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天然肠衣适用征税率、出口退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4号)第二、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