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切实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决定下调我市现行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现对新征收标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扬州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
二、征收标准
按业户所属行业分别设定征收标准:
1、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 0.3%
2、交通运输业——搬运装卸 0.3%
——客运(不包括出租车营运) 0.5%
——货运 1.5%
3、餐饮业 1%
4、服务业——美容、美发、足疗 1%
——其他服务 0.5%
5、娱乐业 2%
6、建筑安装业 0.4%
7、其他行业 0.5%
个体工商户经营多业的,按其主营项目(以其经营收入的比重确定)确定其适用征收标准。
三、个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需要代开发票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的公告》(扬地税规〔2011〕4号)、《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