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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 国税发[200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4号附件第9条规定,本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原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同时停征,现就车船使用税(含车船使用牌照税,下同)标志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从2007年1月1日起停用,车船税不再设立新的完税和免税标志。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的规定,组织对车船使用税标志的停用和销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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