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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8〕102号

法规汇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现就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二、条件

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思考:什么是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24年11月1日)】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境外投资者采取上述投资行为所投资的企业统称为被投资企业。

(二)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NOT债券投资收益

(三)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笔记:从股权转让方受让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也属于直接投资范畴

 

三、备案

境外投资者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按照税收管理要求进行申报并如实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其符合政策条件的资料。利润分配企业经适当审核后认为境外投资者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暂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扣缴预提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四、后续管理

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境外投资者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经税务部门后续管理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除属于利润分配企业责任外,视为境外投资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法追究延迟纳税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

思考:(1)哪些属于利润分配企业责任?(2)对境外投资者的行为,是否定性为偷税?

五、追补享受

境外投资者按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笔记:本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2018的以前可享受但未实际享受的,不可追补享受

 

六、补税

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思考:股权协议中预收的定金,是否计为“实际收取相应款项”的日期?】

 

:收回投资时,分配利润企业已经注销——境外投资者可在所得发生地缴纳递延税款——《中国税务报》2024年8月2日,第8版》

 

研究立法目的解读法: 解决政策适用争议的有效方法——尽管A公司的股权转让交易被7号公告重新定性,但香港公司并未实际处置投资并取得现金收益,延续其递延优惠并不违反财税〔2018〕102号文件给予该优惠的目的。】

 

案例境外投资者意图违规递延纳税——H公司已经在2021年1月3日撤销注册并解散。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主体已经解散,但是接受投资的M公司却正常存续,注册资本也没有发生变化,这意味着H公司在解散前,可能转让了其持有的M公司股份。】

七、特殊重组,继续享受

境外投资者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不按本通知第六条规定补缴递延的税款

八、相关概念

本通知所称“境外投资者”,是指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本通知所称“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居民企业。

本文的非居民企业”——NOT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本文的中国境内居民企业——NOT依法在国外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

 

九、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同时废止。境外投资者在2018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适用本通知,已缴税款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201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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