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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 国税函[2004]7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附件第21项规定,自2023年5月26日,本文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请示》(沪国税计〔2004〕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确已缴纳的,可以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也可以为其补开相关完税凭证,并在补开的完税凭证的备注栏注明:原××号完税凭证遗失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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