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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关于以项目换土地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0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附件314项规定,本文202191日起同时废止]——[注:上述,取消此特别规定契税法》第四条第二款的一般规定执行。 ——思考:完成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是否属于价格偏低的正当理由呢?]

江西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以土地换资金以土地换项目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赣财农税[2002]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取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其计税价格由征收机关参照纳税义务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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