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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关于以土地、房屋权属抵缴社会保险费免征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1〕4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附件310项规定,本文202191日起同时废止]——[注:新法取消此项免税。]

湖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以房地产作价抵缴养老保险金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 (湘财农税〔2001〕5 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件》 (国务院第259 号令)中关于“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的规定,对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征收机构承受用以抵缴社会保险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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