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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铁路建设,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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