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第三条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本文同时废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我部制订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现予发布。
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排污单位,适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
二、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锡矿采选业等行业排污单位,适用《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
三、除前两项外其他行业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由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参考《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等排污费征收相关规定,按照科学合理原则制定,并报我部备案。
特此公告。
附件:
1.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pdf
2.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 (试行).pdf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