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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81号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第三条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本文同时废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我部制订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现予发布。

      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排污单位,适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

      二、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锡矿采选业等行业排污单位,适用《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

      三、除前两项外其他行业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由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参考《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等排污费征收相关规定,按照科学合理原则制定,并报我部备案。

      特此公告。

      附件:

      1.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pdf

      2.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 (试行).pdf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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