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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6号

[财税〔2019〕13号第六条规定,本文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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