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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8]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8.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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