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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9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5号),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开展的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现将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开展的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以下简称“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是指参与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境内机构、境外机构,通过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原油货物为期货实物交割标的物,开展的原油期货实物交割业务。

      二、境内机构包括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会员单位(含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以及通过会员单位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开展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境内客户;

      境外机构包括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开展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境外经纪机构和境外参与者。

      三、对境内机构的增值税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境内机构均应注册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境内机构应在首次申报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从事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书面说明,办理免税备案。

      (三)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卖方为境内机构时,应向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境内卖方客户应向卖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卖方会员单位应向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应向买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买方会员单位应向境内或境外买方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金额均为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保税交割结算单上注明的保税交割结算金额。

      (四)境内机构应将免税业务对应的保税交割结算单及开具和收取的发票、收付款凭证以及保税标准仓单清单等资料按月整理成册,留存备查。

      四、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卖方为境外机构时,卖方会员单位应向卖方索取相应的收款凭证,并以此作为免税依据。

      五、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增值税管理规定,参照本公告第三条对境内机构的增值税管理规定执行。

      六、上海期货交易所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其他期货品种的保税交割业务,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其增值税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7月28日

[总局解读原油期货保税交割的业务流程是什么?
  原油期货保税交割具体业务流程可参见下图,其中:
  (一)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通过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进行,虚线内为境内机构,虚线外为境外机构。
  (二)箭头方向为资金的结算方向及原油保税仓单的交割方向。
  (三)灰色箭头方向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方向,红色箭头为境外收付款凭证开具方向,虚线箭头暂不纳入境内增值税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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