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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了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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