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各地在征收增值税方面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全国增值税业务会议讨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一、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法规缴纳增值税。
二、对1994年6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国税发〔2009〕7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文第二条废止]
三、糠麸、油渣(饼)、酒糟、糠渣按“饲料”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税发〔2006〕62号第二条第21款规定,本文第三条废止]
四、根据财税字(94)004号通知的法规,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墙体材料,1994年5月1日以后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此条法规所称墙体材料是指废渣砖石煤和粉煤灰砌块、煤矸石砌块、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砌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附件2第24项规定,本文第四条废止]
五、本通知除第二、四条以外,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