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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关于投资银行系统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国税函发[199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附件2第21项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本文废止]

中国投资银行:

你行中投资发[1992]94号<关于投资银行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我局(88)国税地字28号<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已明确:"根据银行系统的机构设置,银行所用营业账簿的印花税,由各级独立核算的行,处在其所在地缴纳."因此,投资银行各分行"营运资金"的印花税,均应在分行所在地缴纳。

二,投资银行系统所设的"调拨资金"科目,反映的资金,既有自有资金也有借入资金,在各分行计税时不易划清,可统一在总行所在地就自有资金部分计算缴纳印花税。

三,专门记载外汇资金的账簿,其印花税缴纳办法亦应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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