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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地字[1987]29号

我局(87)财税地字第021号文对司法部所属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的问题已作了具体法规。现将有关司法部所属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的问题,补充法规如下:

1.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

2.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在法规的免税期满后,应比照我局(87)财税地字第021号文对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的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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