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10%的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的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未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税种登记。
二、2016年1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超豪华小汽车,应按月填报《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本文第二条及附件同时废止]
三、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纳税人自2016年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应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对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内容核对无误后,复印件留存,原件退回纳税人。
对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时限备案的,应当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
四、备案的汽车销售合同中的“购车人、厂牌型号”等内容,应与纳税人交付实物时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厂牌型号”栏目内容对应一致。不一致的,应当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
五、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附件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4-10),本文第二条及附件同时暂停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本文第二条及附件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30日
税目 | 税率 | |
生产(进口)环节 | 零售环节 | |
小汽车 | ||
1.乘用车 | ||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 升)以下的 | 1% | |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 3% | |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 5% | |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 9% | |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 12% | |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 25% | |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 40% | |
2.中轻型商用客车 | 5% | |
3.超豪华小汽车 | 按子税目1和子税目2的规定征收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