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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关于修改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表和车辆图片要求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5号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附件5第4项规定,本文自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为进一步优化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编列免税图册,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启用新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表》(见附件1)和《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图片及资料扫描图片要求》(见附件2)。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6号)中的附件1和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表及填表说明

                2.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图片及资料扫描图片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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