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大企业分事项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制定本工作指引。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作对象
本指引中的跨境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二、时间范围
2010年至2013年,企业跨境投资税收风险。
三、工作阶段和任务?
(一)前期准备阶段
1.税务总局通过CTAIS采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有关企业集团跨境投资相关信息。
2.税务总局通过大企业管理信息平台采集企业集团组织架构、财务报表信息。
3.省局根据需要,补充采集相关信息。包括从成员企业采集的相关信息、本地商务、外汇管理等部门取得的数据,媒体和上市公司等公开披露信息。
4.税务总局与企业集团总部进行沟通,就工作底稿涉及的跨境投资相关业务税收风险问题对集团总部(或其指定的相关实质管理性机构)进行初步测试。
税务总局初步填制完成《跨境(对外)投资企业基础信息表》、《企业跨境投资相关业务税收风险识别表》、《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转让财产相关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测评问卷》、《与境外分支机构、常设机构取得收入相关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测评问卷》、《与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相关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测评问卷》、《受控外国企业风险管理测评问卷》、《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风险管理测评问卷》,并向省级局下发以上工作底稿模板。
(二)风险评估阶段
1.省局对本地成员企业开展跨境投资风险识别工作,分析跨境投资不同类型税收风险问题,重点识别企业存在的税收风险,并对税务总局下发的有关集团总部的工作底稿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复核,并针对本地成员企业的跨境投资活动另行完成针对本地成员企业的工作底稿填报。
本指引中的跨境投资风险管理工作,重点关注:一是企业从事上述跨境投资活动取得境外所得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和纳税;二是境外所得在境外已纳企业所得税税款于境内进行的抵免;三是境外所得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处理;四是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税种的风险控制。
重点识别的税收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境外投资企业利润已分配但未在我国境内申报,或境外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收入未在我国境内申报;
(2)是否存在用境内盈利弥补境外亏损;
(3)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是否正确,包括:1)是否对境内外发生的共同支出在境内、外应税所得之间合理分摊;2)派遣至境外的员工的工资是否在境内公司列支并税前扣除;3)是否将境外税后利润还原成税前所得进而计算中国企业所得税税负;
(4)是否利用受控外国公司在境外累积利润;
(5)境外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非境内注册中国居民企业的税收风险,以及认定之后向其他非居民企业支付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项目时未依法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6)是否通过境外投资,利用职能剥离形式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
(7)是否存在银行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未依法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8)是否存在中国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空壳子公司发生的业务实际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
(9)是否存在向境外投资企业支付不合理费用、与境外企业之间的不合理资本转移,特别是关联企业间的资金拆解、服务提供、货物贸易定价等。
(10)集团内个人在境外的工资、薪金及投资所得等个人所得税事项;
(11)境外签订的合同带回国内是否在中国贴花;
(12)企业境外投资是否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是否存在规避税收目的。
2.省局结合所掌握的企业涉税信息,结合工作底稿要求,重点查看企业收入和支出相关科目中与海外项目、公司、活动有关联的会计流水,对企业跨境投资开展案头分析工作,查找、筛选并梳理、汇总企业存在风险的涉税事项和重点风险点,并完成每户企业的风险评估报告,一并上报税务总局。
3.税务总局系统归集、梳理和分析企业存在跨境投资税收风险的性质及成因,确定不同风险等级的企业名单,下发省级税务机关。?
(三)风险应对阶段
省局根据税务总局下发的不同风险等级的企业名单,制定针对性的应对方案。对于低风险企业,省局对企业出具风险建议书,对其主要跨境投资风险和管理措施进行提示;对于中等风险企业,通过政策宣传、引导等方式,鼓励纳税人依据税法规定自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对于高风险企业,集中人员对企业开展税务审计;对企业利用关联交易进行跨境避税嫌疑的,需要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程序的,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程序;对企业存在偷逃骗税问题的,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四)反馈提高阶段
1.省局根据税务总局在风险评估阶段下发的工作任务,编制分户跨境投资税收风险管理报告,填制完成《跨境投资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情况统计表》,一并上报税务总局。
2.税务总局组织分析跨境投资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情况,确定普遍性涉税风险,修改完善大企业跨境投资税收风险疑点,初步搭建大企业跨境投资税收风险特征库;编制分集团的跨境投资税收风险建议书。
3.完善大企业跨境投资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