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用植物油
植物油是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
(国税发[1993]151号第二条第一款)
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国税发[1993]151号第二条第二款)
附注(一):棕榈油、棉籽油征税问题
棕榈油、棉籽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4]26号第六条第一款)
附注(二):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
牡丹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牡丹籽油是以丹凤牡丹和紫斑牡丹的籽仁为原料,经压榨、脱色、脱臭等工艺制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附注(三):杏仁油、葡萄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
自2014年6月1日起,适用13%增值税税率。
附注(四):花椒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
自2011年7月1日开始,花椒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附注(五):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附注(六):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
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附注(七):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
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的征税范围,应适用17%增值税税率。
环氧大豆油是将大豆油滴加双氧水后经过环氧反应、水洗、减压脱水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氢化植物油是将普通植物油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经过加氢、催化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附注(八):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
皂脚是碱炼动植物油脂时的副产品,不能食用,主要用作化学工业原料。因此,皂脚不属于食用植物油,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附注(九):关于薄荷油、拖拉机底盘适用税率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对“食用植物油”的注释,薄荷油未包括在内,因此,薄荷油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1]248号第一条)
二、食用盐
食用盐,是指符合《食用盐》(GB/T 5461-2016)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财税〔2017〕37号附件1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