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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3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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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来水

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

国税发[1993]151号第三条第一款)

附注: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

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国税发[1993]151号第二条第二款)

二、暖气、热水

暖气、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

国税发[1993]151号第四条第一款)

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国税发[1993]151号第四条第二款)

三、冷气

冷气是指为了调节室内温度,利用制冷设备生产的,并通过供风系统向用户提供的低温气体。

国税发[1993]151号第五条)

四、煤气

煤气是指由煤、焦炭、半焦和重油等经干馏或汽化等生产过程所得气体产物的总称。

国税发[1993]151号第六条第一款)

煤气的范围包括:

(一)焦炉煤气,指煤在炼焦炉中进行干馏所产生的煤气。

国税发[1993]151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二)发生炉煤气,指用空气(或氧气)和少量的蒸气将煤或焦炭、半焦,在煤气发生炉中进行汽化所产生的煤气、混合煤气、水煤气、单水煤气、双水煤气等。

国税发[1993]151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

(三)液化煤气,指压缩成液体的煤气。

国税发[1993]151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五、石油液化气

石油液化气是指由石油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低分子量的烃类炼厂气经压缩成的液体。主要成分是丙烷、丁烷、丁烯等。

国税发[1993]151号第七条)

附注: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

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税发[2005]83号

六、天然气

天然气是蕴藏在地层内的碳氢化合物可燃气体。主要含有甲烷、乙烷等低分子烷烃和丙烷、丁烷、戊烷及其他重质气态烃类。

国税发[1993]151号第八条第一款)

天然气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

国税发[1993]151号第八条第二款)

附注: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

天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天然气,不应比照天然气征税,仍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3]1324号

七、二甲醚

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财税〔2017〕37号附件1第六条)

八、沼气

沼气,主要成分为甲烷,由植物残体在与空气隔绝的条件下经自然分解而成,沼气主要作燃料。

国税发[1993]151号第九条第一款)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国税发[1993]151号第九条第二款)

九、居民用煤炭制品

居民用煤炭制品是指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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