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旧换新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第三款第一项)
附注: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的销售额
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6〕74号第一条)
二、还本销售
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第三款第二项)
三、贷款服务
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一项)
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六条)
[总局解读: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一般按月或按季结息。公告明确了纳税人结息日确认的利息收入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二项)
五、贴现、转贴现
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7〕58号第五条)
六、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
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卡机构
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六条第一款)
(二)清算机构
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
(三)收单机构
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六条第三款)
[总局解读:以典型的POS机刷卡消费为例(注:相关费用金额均为假设),消费者(持卡人)在商场用银行卡刷卡1000元购买了一台咖啡机,要实现货款从消费者的银行卡账户划转至商户账户,商户需要与收单机构(在商户安装刷卡终端设备的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并向其支付服务费。除收单机构外,此过程中还需要清算机构(中国银联)和发卡机构(消费者所持银行卡的开卡行)提供相关服务并同时收取服务费。涉及的资金流为:(1)刷卡后,消费者所持银行卡的发卡机构从其卡账户中扣除咖啡机全款1000元;(2)发卡机构就这笔业务收取发卡行服务费6元,并需向清算机构支付网络服务费1元,因此,发卡机构扣除自己实际获得的5元(6-1=5)后,将货款余额995元(1000-5=995)转入清算机构;(3)清算机构扣减自己应分别向收单机构和发卡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各1元)后,将剩余款项993元(995-1-1=993)转入收单机构;(4)收单机构扣减自己实际获得的收单服务费3元,将剩余款项转入商户;(5)最终,商户获得咖啡机销售款,并支付了10元手续费,最终收到990元。
在上述业务中,发卡机构应以6元为销售额,并向清算机构开具6元增值税发票,同时,可向清算机构索取1元增值税发票用于进项税抵扣;清算机构应以8元为销售额,并向发卡机构开具1元增值税发票,向收单机构开具7元增值税发票,同时,可向发卡机构索取6元增值税发票用于进项税抵扣;收单机构应向商户开具10元增值税发票,并可向清算机构索取7元增值税发票用于进项税抵扣。]
七、直销企业
(一)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
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时,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号第一条)
(二)向消费者销售货物
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号第二条)
本公告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