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附注:进口罕见病药品的应纳增值税额
自2019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税〔2019〕24号第四条)
二、扣缴税款的应纳税额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五款)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