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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进口及境内代扣应纳税额的计算

 [文档下]

一、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附注:进口罕见病药品的应纳增值税额

自2019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税〔2019〕24号第四条)

二、扣缴税款的应纳税额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五款)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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