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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1 残疾人本人提供的劳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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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继续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52号第八条)

二、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六款)

附注: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附件第六项规定:“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为社会提供服务,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时,需提供残疾人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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