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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2 安置残疾人单位的限额即征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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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继续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财税〔2016〕52号第一条第一款)

附注(一):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

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财税〔2016〕52号第一条第二款)

附注(二):残疾人劳务派遣的享受问题

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第一条)

二、适用范围

(一)经营范围

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1]和生活服务[2]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财税〔2016〕52号第六条第一款)

(二)纳税人类型

本办法所指纳税人,是指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第二条第二款)

(三)纳税信用等级

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政策。

财税〔2016〕52号第四条)

附注:核算要求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财税〔2016〕52号第六条第二款)

三、适用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财税〔2016〕52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财税〔2016〕52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财税〔2016〕52号第二条第二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以下简称“通知”)第五条第一项“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包括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安置残疾人单位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与其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该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的,可按照“通知”的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处理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3号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财税〔2016〕52号第二条第三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本公告自201411日起施行。]

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通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第二条)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财税〔2016〕52号第二条第四款)

 [税总函〔2016609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的实质要求是一致的。重庆驰成金属冶炼有限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无论适用财税〔200792号文件还是财税〔201652号文件,如税务机关发现该企业存在“挂名未上岗”或其他情形导致不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应将其发生相应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全额追缴入库。]

附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

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财税〔2016〕52号第三条)

四、退税金额的具体计算

(一)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第九条第一款)

附注1:当期不足退还的问题

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本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财税〔2016〕52号第五条)

纳税人本期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本期应退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缴增值税额扣除已退增值税额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或等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大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应退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第九条第二款)

附注2:查补税款,不得“即征即退”

对福利企业未按法规进行申报,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按“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给企业。

国税发[1996]155号

(二)安置残疾人数变化的计算

纳税人新安置的残疾人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第十条)

五、税务备案

(一)纳税人首次申请备案

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第三条第一款)

2.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第三条第二款)

3.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第三条第三款)

(二)税务机关受理备案与信息录入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备案后,应将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信息以及所安置残疾人的身份证明信息录入征管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税收优惠资格备案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检查其已备案资料是否满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残疾人信息是否已按第四条规定录入信息系统,如有缺失,应要求纳税人补充报送备案资料,补录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在征管系统中对残疾人信息进行比对,发现异常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第十五条)

(三)变更备案

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就变化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第五条)

六、退税申报资料

(一)除特殊学校举办的企业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报送如下资料:

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2.《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3.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4.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二)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

申请退还增值税时,不提供资料(三)和资料(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第六条第二款)

附注:留存资料与违章处理

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对能证明或印证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负有留存备查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应追缴其相应纳税期内已享受的增值税退税,并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第十二条)

七、税务审核办理

(一)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增值税退税额计算的准确性进行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第七条)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退税申请后,查询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对符合信用条件的,审核计算应退增值税额,并按规定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第八条)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网站或办税服务厅,将本地区上一年度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信息,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人代表、计算退税的残疾人职工人次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第十一条)

八、后续监管与处理

1.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后续管理,对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发现纳税人不符合财税〔201652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第十三条)

2.税务机关发现已享受本通知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存在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条件,或者采用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等手段骗取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的,应将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纳税期内按本通知已享受到的退税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发现当月起36个月内停止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

财税〔2016〕52号第八条)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的实质要求是一致的。重庆驰成金属冶炼有限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无论适用财税〔200792文件还是财税〔201652文件,如税务机关发现该企业存在“挂名未上岗”或其他情形导致不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应将其发生相应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全额追缴入库

税总函〔2016〕609号

九、优惠重叠适用问题

自2011年12月1日起,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

附注:不得重叠适用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

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财税〔2016〕52号第七条)

十、主要概念

本通知有关定义

(一)残疾人,

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财税〔2016〕52号第十条第一款)

(二)残疾人个人

指自然人。

财税〔2016〕52号第十条第二款)

(三)在职职工人数

指与纳税人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财税〔2016〕52号第十条第三款)

(四)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

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财税〔2016〕52号第十条第四款)

十一、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二条第(二)项同时废止。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执行财税〔2007〕92号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生的应退未退的增值税余额,可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财税〔2016〕52号第十一条)

 



[1]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2] 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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