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政策内容
1、自主就业税收抵减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一款)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苏财税〔2023〕22号第一条)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二款)
2、企业招用税收抵减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二条第一款)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苏财税〔2023〕22号第二条)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二条第二款)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二条第三款)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二条第四款)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二条第五款)
(二)主要概念
本公告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三条第一款)
本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三条第二款)
(三)纳税申报、资料备查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四条第一款)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l.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四条第二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附件)
(四)不得重复享受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五条)
(五)政策衔接
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六条)
(六)政策追溯
按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七条)
(七)相关操作
二、军队转业干部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四十款第一项)
(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四十款第二项)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四十款第二项)
三、随军家属
(一)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九款第一项)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九款第一项第一目)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九款第二项)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九款第二项第一目)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按规定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需提供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
(税总函〔2019〕266号附件第十二条)
附注:每名随军家属可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九款第二项第二目)